中关村旭月非损伤微测技术产业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1.1 名称本团体命名为中关村旭月非损伤微测技术产业联盟。
英文译名为 Zhongguancun Xuyue Non-invasive Micro-test Technology Industrial Alliance. 英文简称为 NMTIA.
1.2 性质
本联盟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员委会的指导支持下,由在中国境内非损伤微测技术(NMT)相关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国际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。
联盟办公地点:
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49‐3 号盈智大厦 606
1.3 宗旨
落实国家战略,聚合智力创新优势,促进产学研政资互动,助力科研赶超世界水平,倡导学术交流,探寻技术转化新途径。
1.3.1 目标愿景:致力于实现中国 NMT 技术相关的资源共享, 搭建和学术、研发、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,一方面保 持中国 NMT 行业的领先地位,另一方面扩大全球影 响并掌握国际话语权。
1.3.2 创立原则:平等互利、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合作共赢
1.3.3 经营理念:开放、合作、发展
1.3.4 公正原则:联盟成员共同打造中国 NMT 产业的整体市场品牌形象,联盟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、秘书长单位及专家委员会在联盟平台任职期间应以全局利益为先。
1.4 工作目标
1.4.1 产学研用相结合,加速 NMT 成果转化
1.4.2 搭建产业公共平台,促进产业要素流通
1.4.3 为国家产业政策落地和企业扶持进行对接
1.4.4 开展 NMT 相关标准制订和课题研究
1.4.5 促进国内外交流合作,扩大国际影响力力
第二章 业务范围
2.1 产业研究、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:开展 NMT 领域政策、 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,承担国家及地区 NMT 产业研究及 规划;发布 NMT 产业白皮书;组织联盟会员申报NMT 领域 政府科研项目;组织会员企业针对 NMT 领域的共性技术、 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;为会员提供 NMT 领域的咨询服 务。
2.2 会议研讨及展览:为促进行业交流及市场拓展,组织 NMT 领域内的研讨会、交流会、案例推介会、专业培训及展 览等活动。
2.3 产学研用合作促进:通过技术、市场、资本、人才等多 种方式,促进联盟内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合作,帮助供需 方有效对接,同时促进产学研用之间的合作,营造个灵活高效的NMT产业生态系统。
2.4 NMT 创新项目孵化:设立 NMT 专项基金,对甄选的NMT领域的初创项目进行孵化投资、专业辅导等服务。
2.5 搭建 NMT 交易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:全方位为创 新企业提供在工具、技术、商业模式、融资、推广、数据交 易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平台,提供优质服务,促进 NMT 产业化发展。
2.6 品牌推广:通过重大活动、网站、专业媒体等形式拓展 联盟品牌以及影响力。
2.7 会员间建立联盟共享专利池,形成中国在 NMT 领域的 知识产权;制定 NMT 行业相关国家标准。
2.8 人才培养:组织会员开展人才委托培训及联合招聘。
2.9 国际交流与合作:组织联盟会员与国际社区以及协会组 织,开展技术及市场的交流活动;协助会员开拓 NMT 国际市场。
第三章 会员
3.1 会员属性:联盟会员均为单位会员。
3.2 会员条件:凡是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从事与 NMT 领域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团组织,自愿 提出申请,同意并遵守本联盟章程,经联盟执委会批准后均 可成为联盟会员。
3.3 会员入会程序:
3.3.1 下载、填写入会材料
3.3.2 申请人将入会材料电子版发送到联盟秘书处,联盟秘书处将尽快组织审核申请。
3.3.3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,即可将入会纸质材料签字、盖章后提交联盟,并缴纳相关会员会费后方可正式成为联盟会员,并享受会员相关权利义务。
3.4 会员的权利:
3.4.1 理事长会员/副理事长会员:
3.4.1.1 享有理事会的一名席位,可以决定联盟的战略方向及 重大事项,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;
3.4.1.2 在 NMT 产业联盟网站中出现理事单位 LOGO、介绍及 理事介绍;
3.4.1.3 在政府基金项目中将获得重点推荐;
3.4.1.4 可发起或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;
3.4.1.5 可获得联盟发布的所有重要资讯信息;
3.4.1.6 优先推介企业专家进入到国家或北京市的专家库;
3.4.1.7 可享有 2 个个性化的服务需求,如专门针对理事会员开展的研讨会、推介会、媒体宣传、专家邀请等;
3.4.1.8 免费查询和使用联盟所有数据资源;
3.4.1.9 享有国外顶级技术数据库技术资料查询;
3.4.1.10 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“中关村NMT产业联盟理事会员”的标识;
3.4.1.11 可以获得联盟所有收费及赞助服务的优惠价格;
3.4.1.12 可申请获得在省外建立联盟地方设立办事处的权利;
3.4.1.13 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;
3.4.1.14 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、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。
3.4.2 理事会员:
3.4.2.1 可发起或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;
3.4.2.2 可获得联盟发布所有重要资讯信息;
3.4.2.3 可在联盟内部发起对于企业市场或品牌宣传有帮助的活动;
3.4.2.4 可参与联盟组织策划的重大项目;
3.4.2.5 可获得与其他会员企业的信息共享机会;
3.4.2.6 可申请获得在省外建立联盟地方设立办事处的权利;
3.4.2.7 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“中关村NMT产业联盟会员”的标识;
3.4.2.8 可获得部分联盟数据资源;
3.4.2.9 享有国外顶级技术数据库技术资料查询;
3.4.2.10 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;
3.4.2.11 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、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。
3.4.3 普通会员:
3.4.3.1 可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;
3.4.3.2 可获得联盟发布所有重要资讯信息;
3.4.3.3 可申请参与联盟组织策划的重大项目;
3.4.3.4 可获得与其他会员企业的信息共享机会;
3.4.3.5 在企业自己的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“中关村NMT产业联盟会员”的标识;
3.4.3.6 可获得部分联盟数据资源;
3.4.3.7 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、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。
3.5 会员的义务:
3.5.1 遵守联盟章程、执行联盟协议;
3.5.2 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,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 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;
3.5.3 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,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 活动,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;
3.5.4 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,在尚未正 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;
3.5.5 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,以利开展日常工作;
3.5.6 遵照规定按时缴纳会员费;
3.5.7 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给联盟内其他会员;
3.5.8 在同等条件下,应优先考虑利用联盟内其他会员的产品或服务;
3.5.9 积极推荐新成员;
3.6 会员资格终止:
3.6.1 会员自愿退会,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 申请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通知期满后,会员可正式退出 联盟;
3.6.2 如果会员不能在指定日期后三个月内支付会费,若会 员在此期限内不能支付费用,该会员资格将自动终止;
3.6.3 会员背离联盟宗旨,严重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 款并协商无效时,联盟将做除名处理;
3.6.4 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 营许可,则其会员资格被自动取消;
3.6.5 会员退出或被取消会员资格,会员费不予退还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4.1 会员大会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讨论决定联盟的发展目标及工作计划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审议理事会、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4.1.2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。
4.1.3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4.2 理事会:
4.2.1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 负责。
4.2.2 理事会的产生原则:
4.2.2.1 联盟的发起会员作为联盟第一届理事单位。由联盟发起单位每家推荐一人组成第一届理事会。
4.2.2.2 理事任期每届三年。可连选连任。当年任期届满的理事需由会员大会重新选举。获得会员大会一半以上投票的人选可当选为理事。
4.2.2.3 根据联盟发展需要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长可提名理事人选并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同意,任命联盟理事会成员。
4.2.2.4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 3 人,不多于会员总数的 1/3(需为奇数)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,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4.2.2.5 理事会在决议表决时,不论单位级别(理事长单位,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单位),均只享有一票表决权。
4.2.3 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三)制定和修改联盟会费管理办法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五)推举协会名誉理事长、名誉副理事长、聘请特邀顾问;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八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
(九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(十)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;
(十一)听取和审议秘书处、各工作组工作报告;
(十二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4.2.4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联盟的法定代表人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。
(二)联盟理事长提名联盟秘书处秘书长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4.2.5 副理事长的权利义务:
(一)辅助理事长开展联盟各项工作;
(二)在理事长授权的情况下,代表理事长出席联盟重要会议或主持联盟重要会议;
(三)指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。
4.3 专家委员会:
4.3.1 联盟成立专家委员会,由 NMT 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突出贡献的专家、学者、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组成。
4.3.2 联盟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提名和推荐工作,联盟 理事会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批准。
4.3.3 专家委员会专家任期两年,可连选连任。
4.3.4 专家委员会应对产业重大问题和联盟重大工作提供专 业研究和意见,并承担联盟理事会委托的各项工作。
4.3.5 专家委员会应对会员企业针对 NMT 领域的共性技术、标准开展的联合攻关及研发提供指导意见,推动 NMT 产业 制定国家标准。
4.3.6 专家委员会应对 NMT 领域的创新孵化项目提供指导和辅导。
4.4 秘书处:
4.4.1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,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,负 责联盟日常管理,并具有重大事项、决策提议权。秘书长对 理事长负责。
4.4.2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。秘书长为秘书 处负责人,由理事长提名,并经联盟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。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并经理事长批准产生。
4.4.3 秘书处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职能岗位和部门,分 别负责信息收集与研究、人才培训、对外合作、资质认证、 市场宣传推广、网站运营、维权与行业自律、联盟会员服务 等相关工作。秘书处人员由秘书长聘任。
4.4.4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执行理事会决议,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;
(三)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;
(四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五)决定秘书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组织、聘用;
(六)处理其他联盟日常事务。
4.5 监事会: 本联盟设监事会,一般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
其主要职责: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;
(二)出席理事会;
(三)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条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(四)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五)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,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六)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七)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4.6 任职资格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行业的广泛影响力,善于团结协作,热心公益事业,社会信用良好;
(二)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、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;
(三)积极参加联盟工作,具有高度的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5.1 联盟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社会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5.2 财务管理
5.2.1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 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5.2.2 联盟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;
5.2.3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产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5.2.4 联盟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;
5.2.5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监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;
5.2.6 联盟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,会员认为本联盟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,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;
5.2.7 本联盟的资产属于全体会员共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
5.2.8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
6.1 修改程序
6.1.1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;
6.1.2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方能通过。
6.2 终止程序
6.2.1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;
6.2.2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;
6.2.3 本联盟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 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;
6.2.4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或分配方案,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;
6.2.5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章 附 则
7.1 本章程经 2015 年5 月15 日联盟创立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。
7.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
7.3 本章程自联盟创立会员大会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