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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关村NMT联盟“一带一路”全国测试服务网络测试服务信息

4月8日,某研究所将NMT技术应用于钙信号研究,测试样品为小麦,测试指标为Ca2+,在旭月研究院完成实验。| 5月9号,某研究院将NMT技术应用于逆境生理领域,测试样品为黄瓜幼苗,测试指标为NO3-、NH4+,在旭月研究院完成实验。| 6月2号,某研究院将NMT技术应用于逆境胁迫领域,测试样品为棉花苗,测试指标为Ca2+、H+、K+、Na+、IAA,在旭月研究院完成实验。| 6月5号,某研究院将NMT技术应用于植物逆境领域,测试样品为苜蓿,测试指标为K+,在旭月研究院完成实验。| 6月9号,某研究所将NMT技术应用于水稻逆境领域,测试样品为水稻,测试指标为Na+、Ca2+,在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完成实验。| 6月11号,某研究院将NMT技术应用于植物抗逆领域,测试样品为酵母细胞,测试指标为IAA,在旭月研究院完成实验。| 6月16号,某高校将NMT技术应用于昆虫研究,测试样品为昆虫,测试指标为Ca2+、K+,在旭月研究院完成实验。| 6月19号,某研究院将NMT技术应用于植物抗逆领域,测试样品为拟南芥,测试指标为Ca2+,在旭月研究院完成实验。|

中关村NMT非损伤微测技术产业联盟成员管理办法


一、加入联盟的基本条件:

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事业单位;

(二)成立时间1 年以上;

(三)如为企业,注册资本须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,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;

(四)须是从事生命科学领域相关专业的企业、科研机构、中介组织或者是NMT技术相关的典型应用单位,在生命科学领域具有一定的资源投入和产业基础;

(五)自愿遵守联盟章程与协议。

 

二、成为联盟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

(一)成为联盟会员一年以上;

(二)积极参加联盟各项工作,为联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;

(三)生命科学领域的知名企业或重要科研机构、知名大专院校;

 

三、联盟成员的分级

(一)联盟成员级别分为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会员四级;

 

四、联盟成员的权利

(一)联盟大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联盟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;

(四)优先或优惠取得联盟的咨询服务及书刊、资料等;

(五)加入联盟自愿、退出自由;

(六)享有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

五、联盟成员的义务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联盟各项决议;

(二)维护联盟的名誉和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保护联盟及联盟成员知识产权不受侵犯,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;

(六)在同等条件下,应优先考虑联合联盟成员共同承担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;

(七)积极参加和支持本联盟的各项活动。

 

六、联盟成员加入

(一)加入方法

承认联盟章程,符合联盟章程规定,愿意参加联盟的有关活动并遵守联盟章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及应用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,经联盟秘书处初审后,提交理事会审查,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查通过后,可加入联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可由秘书处采用邮件形式报送各理事审批,自邮件发出三个工作日后,如秘 书处未收到理事反馈意见,将视为同意。特殊情况下,可由理事长行使入会审批权利。

联盟委托联盟秘书处代表联盟颁发联盟成员单位证书,联盟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联盟建立工作联系。

各单位加入联盟的第一年均为会员单位,自第二年起可以申请成为联盟理事单位,需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成为理事单位。

联盟成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供书面报告:

(1)法定代表人变更;

(2)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;

(3)名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;

(4)分立、合并;

(5)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。

联盟成员如因分立、合并、被兼并等情形导致其原主体资格消灭的,其联盟成员资格并不自动由新主体承继;新主体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承继联盟成员资格并提交有关文件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方可承继联盟成员资格。

(二)加入联盟程序

联盟成立后,接受符合条件的新成员申请加入联盟。申请成为联盟成员须按以下程序办理:

(1)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;

(2)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,进行初审,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会审核;

(3) 经理事会审查通过,交纳会费获得联盟成员资格;

(三)需提交申请材料

(1)书面申请材料

(2)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

(3)公司简介

 

七、联盟成员的降级

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、会议的成员自动降一级,会员单位按自动退出处理。

 

八、联盟成员的退出

联盟成员自愿退出。退出联盟时,应提前30 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。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。在不影响联盟存在以及联盟目标实现的前提下,向联盟通报并通知该联盟成员,收回联盟成员证书。

该联盟成员自收到理事会通知之日起正式退出联盟。联盟成员单位自秘书处发出会费缴纳通知书当日起计算,无故拖欠会费满三个月者视同自动退出联盟。

 

九、联盟成员的除名

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联盟章程或者严重有损联盟成员权益的行为,予以除名。

 

十、联盟会费标准

(一)理事长单位:20 万/年 (事业单位减半缴纳)

(二)副理事长单位:10 万/年(事业单位减半缴纳)

(三)理事单位:6 万/年(事业单位减半缴纳)

(四)会员单位:5000 元/年

注1:联盟各发起单位首年度会费按照联盟成立时标准执行:理事长单位10 万/年、其他各发起单位5 万元(事业单位减半缴纳),自第二年度起按会费标准缴纳。
注2:特殊情况下,可由联盟秘书处以邮件形式发起理事会决议,如三日不予回复则视为同意。